202507002543 |
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5%股权 |
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
5 |
11.08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5-07-28 |
网络竞价 |
1、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显示:(1)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情形,根据《关于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发票的说明》,因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配合诸多诉讼案件的调查,机器设备购买合同和发票等财务资料均被市经侦总队调取,至今未归还,故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暂时不能提供上述财务资料。(2)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根据《关于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无法使用公章的说明》,由于股东及各方面的原因,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公章及预留银行印鉴,致使审计及评估过程中无法执行一些必要的审计及评估程序,因此涉及到部分科目的评估价值。包括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本次评估,我们根据前述科目的审定数作为评估依据。(3)本评估报告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包含标的企业作为被告涉及的案件和标的企业为原告涉及的案件。除应付应收款项之外可能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承担的诉讼费尚无法确定,因此评估结果仅按照账面记载的应付应收款进行了评估,诉讼事项判决的结果,如果发生除上述应付应收款项之外的利息、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费用的支付,将会影响评估结果。因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运营,2018年6月至2021年8月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垫付审计费、员工工资及司法审计鉴定费,为减少诉讼成本,未进行司法诉讼,双方以对账函确认债权债务。,2、据评估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显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办事处黔洲大道博宏*迎宾丽苑8号楼2楼的办公场所系向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取得。据产权方相关人员介绍,之后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出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并欠缴租金,后经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重庆市博宏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利盛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时间2023年11月12日)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办公场所已闲置停用。,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评估报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备查资料:评估报告书、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2025年6月财务报表。 |
无 |
1.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3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5.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若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6.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7.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