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2.成交后若标的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在办理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该《交易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交易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若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5%,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7.若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4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8.标的已出租,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方仍然有效。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转让方将已收取的原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押金及新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归属受让方的已收取的租金转付给受让方,以此完成标的的相关各项权利和义务的交接手续(视为交付完毕),该标的使用权仍由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至租期届满。租约到期后是否续租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租约到期后如涉及腾空事项,也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与转让方和“浙交汇”平台无涉。9.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依照原租赁合同执行;如原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标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依照新的租赁合同执行,如新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10.若可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